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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不同理由拒绝支付卖方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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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不同理由拒绝支付卖方货款


  • 买方以不同理由拒绝支付卖方货款

  • 详细介绍


【买方以不同理由拒绝支付卖方货款】本所律师代理原告,经历三次审理,维持一审原判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方】 佛山市南海XXXXXXX有限公司(原告)

【对方】 高邑县XXXX有限公司(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代理结果】一审高邑县XXXX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承包承揽费用4470050元及利息予原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驳回高邑县XXXX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代理律师】徐育旺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主要从事金刚石磨边轮、锯片及普通磨块等业务的企业。2015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抛光耗材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抛光砖坯所用的金刚石制品和模具,被告按照抛光砖的产量向原告支付费用(以0.73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2016年8月20日,经被告核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457005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都消极应对,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45700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45700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后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变更为4470050元,其他利息请求不变;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二、代理过程

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海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1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同月7日裁定异议成立后,原告又提出上诉。同年7月2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裁定,本案由南海法院管辖。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海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因被告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最后作出驳回高邑县XXXX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由原告承揽被告的抛光线使用的制品和磨具并免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以及按被告的要求和标准完成一定的产量。被告欠原告的承包承揽费用未付有《结算单》《证据》《超利磨具抛光产量结算表》等证据为凭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2016年8月20日后仅支付费用100000元,而其抗辩时提供的付款均为支付之前所欠的费用,与本案原告主张的费用无关,且其亦没有其他付款的证据举证佐证,故其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被告高邑县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包承揽费用4470050元及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XXXXXX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 被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力马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判决:驳回高邑县XXXX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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