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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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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0-31 作者:的信律师事务所 点击: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诉讼与仲裁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从上文介绍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劳动者想要辞职,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处于试用期的也可以辞职。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劳动者辞职方面的知识,可以到的信律师事务所官网的法律常识频道进行全面的了解,也可以在线咨询律师。相信您会在的信律师事务所官网找到令您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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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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